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「各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抽查作業實施要點」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。
一、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9月30日公保字第1141060248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之1及第19條之2規定以,各機關違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之規定,有所列舉情形之一者,其應負責人員,應按情節輕重,依公務員懲戒法、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,並予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,或負相關刑事責任。
三、為利各機關依上開規定執行各項安全衛生檢查、限期改善及裁罰作業,並使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42條、第44條及第45條有關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通報、調查及各項安全衛生防護抽查,有明確處理作業流程,以落實執行公務人員安全衛生防護之監督及課責機制,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旨揭要點。
四、本府將自115年起,依旨揭要點第5點第3項所定抽選原則,實施首次定期抽查,屆時各機關均應配合填報相關檢核表。
五、至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全部規定之機關(構)(如各公立學校及衛生所),僅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相關規定前,就保障法第3條及第102條所定適(準)用對象之職場霸凌申訴及處理案件,適用旨揭要點所定檢舉案件專案抽查及限期改善複查等規定,並仍應落實執行各項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。
六、檢送原函、「各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抽查作業實施要點」及逐點說明各1份。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7月9日公保字第1141060153號函,自即日起停止適用。
二、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之1及第19條之2規定以,各機關違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之規定,有所列舉情形之一者,其應負責人員,應按情節輕重,依公務員懲戒法、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,並予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,或負相關刑事責任。
三、為利各機關依上開規定執行各項安全衛生檢查、限期改善及裁罰作業,並使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42條、第44條及第45條有關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通報、調查及各項安全衛生防護抽查,有明確處理作業流程,以落實執行公務人員安全衛生防護之監督及課責機制,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旨揭要點。
四、本府將自115年起,依旨揭要點第5點第3項所定抽選原則,實施首次定期抽查,屆時各機關均應配合填報相關檢核表。
五、至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全部規定之機關(構)(如各公立學校及衛生所),僅於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職場霸凌相關規定前,就保障法第3條及第102條所定適(準)用對象之職場霸凌申訴及處理案件,適用旨揭要點所定檢舉案件專案抽查及限期改善複查等規定,並仍應落實執行各項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。
六、檢送原函、「各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抽查作業實施要點」及逐點說明各1份。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7月9日公保字第1141060153號函,自即日起停止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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