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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」第3條、第4條,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601166A號令修正發布,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,請查照。

一、依據教育部115年5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601166D號函辦理。

二、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s://edu.law.moe.gov.tw)下載。

三、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,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陳科員,電話:(02)7736-7452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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